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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用促进中心 Hua Xia Credit Developments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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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华夏信用促进中心是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经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致力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注社会信用服务的专业机构。本机构整合了社会各方资源,建立了一支专业、高效的专家顾问团队,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建立专业数据库,动态监管,并服务于政府、企业、金融等各个领域。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应用,有效推动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为核心,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信用环境的形成,并且有宣传、服务、咨询和协调等职能。
主要服务项目:
1、 开展市场调研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相关调研报告。
2、 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设“廉洁城区 诚信龙岗”的方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承诺•诚信联盟”活动。
3、 以龙岗区诚信企业为主体,探索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信用管理理论与实践。
4、 在龙岗区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引导企业使用信用报告。
5、 为企业进行投融资,发展等方面的咨询、评估、诊断服务。
6、 举办各类专题活动,研讨会、政策咨询会、银企交流会等。
7、 根据企业要求,协助企业开展产品项目推广及展销活动,为企业跨区发展提供服务。
8、 为企业提供最新商业动态,信用政策,编发《诚信》。
9、 搭建企业和政府沟通桥梁,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需要。
10、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华夏信用促进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制度为核心,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和信用环境的形成,并具有宣传、服务、咨询和协调等职能。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港信达横岗大厦2205之二。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池小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资者:池小强;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 )以为社会服务为宗旨,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大力宏扬“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在全区强化企业的守信意识。
( 二 )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介绍建设经验、开拓工作思路、为政府加强对企业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三 )开展与国内外同类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组织考察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 四 )开拓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服务的素质和能力。
( 五 )根据工作需要,编辑中心内部书刊。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四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决定中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池小强,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为张秀瑞。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五)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委托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上述职权。
本中心主任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中心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状况和会计资料;
(二)对本中心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中心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池小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陈淦林,男,中共党员,统计师。
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处长
曾在广东省普宁县计委、深圳市计划发展局、统计局等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三十多年来一直在政府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拥有丰富的企业分析和经济研究的宝贵经验。1992-1995年曾任《中国深圳大型企业排序》编辑委员会副主编,2002年曾任深圳名牌战略与品牌研究专家组专家,2005年-2007年曾担任深圳市最具成长型企业研究工作、深圳市行业十强、深圳市最受尊敬(最具影响力)企业、深圳市最具人才成长价值企业、深圳市诚信企业等评选活动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2005年“深圳市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草案的主要负责人、2006年民政部“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深圳试点工作修改建议稿专家组成员和主要组织者之一。

(2)杨家瑶,女,中共党员,大专学历,MBA结业,统计师。
原深圳市福田区统计局副局长。
深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高级顾问。
拥有30多年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研究分析能力。2001年参与中国统计出版社《中国小区域人口分析》的编委及编写、审稿、定稿工作;2006年担任民政部“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 深圳试点工作修改建议稿专家组成员和主要拟搞人之一;2007年参与深圳海天出版社《解读福田经济》系列丛书的编委及编写、审稿、定稿工作。

(3)李元浩,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在深圳市信息中心、深圳市统计信息局统计处室等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从事30多年的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拥有丰富的企业分析和理论研究的实践经验。2005年-2007年曾担任深圳市最具成长型企业研究工作、深圳市行业十强、深圳市最受尊敬(最具影响力)企业、深圳市最具人才成长价值企业、深圳市诚信企业等评选活动专家委员会主要成员。2005年“深圳市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草案的主要拟稿人、2006年民政部“公益性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修改建议稿专家组成员和主要拟搞人之一。

(4)陈宗放,男,经济师,在职研究生学历。
原深圳市统计局工会主席。
《深圳市志》终审委员,深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高级顾问。

(5)王赫一,男,金融学 博士 中共党员
吉林大学商学院金融学专业 博士学位 研究方向:金融市场与投资
吉林大学商学院数量经济学专业 硕士学位 研究方向:企业经济与资本市场
吉林大学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 学士学位
研究成果
基金绩效评价问题研究[J], 经济管理, 2010年第7期,第二作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批准文号:2009JD790017))
两阶段DEA前沿面投影问题研究——兼对我国上市银行运营绩效进行评价[J], 中国管理科学,2012年第2期, 第一作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批准文号:2009JD7900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文号:7100104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及绩效持续性研究[J], 统计与决策,2012年第6期, 唯一作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批准文号:2009JD7900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文号:71001044))
证券投资基金风格识别及风格漂移问题研究[J], 求索,2012年第11期,第二作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批准文号:2009JD79001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文号:71001044))
绩效评价的比较研究[J], 吉林金融研究, 2009年第2期,第二作者。
中国股票市场风格投资差异性的实证研究[J], 时代经贸,2009年第2期,第二作者。

(6)易钊,男,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福田区2009年度先进律师。
南山区“百场知识产权讲座进企业”讲师团讲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2011年)。
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法观天下”嘉宾律师(2011年)。

(7)许林子,女,经济师。
Master’s of Financial Management(MFM)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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